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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到底在保护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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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 18:3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先,我国的《婚姻法》重点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5项:(一)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二)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三)实行男女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 (五)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的生育观。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迁,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成为婚姻法的核心原则。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给予了特殊的关心和保护,从抚养、教育到成长,都尽可能地给予倾向性保护。比如,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婚姻法》就有一整套相对完善的保护制度,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孩子都没有错,必须给予无差别的充分的保护。
在离婚诉讼中,法官优先考虑的是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和成长保障,然后才会去考虑离婚双方的情感关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法律界业内人士评价一份离婚判决是否公平合理,也是主要考察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否周到全面。所以真实情况是,离婚双方往往为了争夺财产在庭上庭下斗得不可开交,而法官心中早已有了安排,他们只关注未成年人的妥善安置,没有多少兴趣看两个成年人争来斗去。也许,这就是一条关于《婚姻法》的真正的“潜规则”。
《婚姻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其次,我国的《婚姻法》维护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是指对彼此性的权利义务的忠实。不忠实,就是一方或双方的重婚、通奸和出轨。维护夫妻的忠实义务,维护的是社会的基本人伦和道德。然而,相对道德的高尚性而言,法律的对忠实义务的保护往往显得非常宽泛。法律认为,偶尔出轨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对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影响可忽略不计,甚至没有精神损害赔偿;婚内与他人同居才算得上过错,但是,“同居”几乎不可能证明;偶尔出轨也不是判决离婚的充分条件,往往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才判决离婚。
《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的维护在今天已变得十分乏力,“出轨无责化”、“出轨轻责化”也是目前看得到的一个世界性的趋势。
实践中,婚姻关系一方委托私人侦探获得另一方在婚内出轨的证据,一般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证据,不予采纳。在法院看来,私人侦探没有法律上的合法身份,不直接享有跟踪偷拍他人法律所赋予的合法权力,其受托跟踪偷拍他人隐私,实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即使是捉奸在床,对认定一方对婚姻有无过错,也不是实足的证明。
《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法》维护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更多的是形式意义上的;而《婚姻法》维护夫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才真正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有人认为,婚姻关系的本质是“经济共同体”。从婚姻法的规定上来看,此言不虚。还记得郎咸平与“小三”争夺房产的案例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把财产赠与给他人,配偶均可以起诉返还全部财产。这是因为,在尚未离婚分割财产之前,这些财产都是不分份额第共同共有,是一个整体。这也说明,现如今“小三”真的是越来越不好当了,法律不保护她们的利益。
最高法院相继出台了三部《婚姻法司法解释》,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共同债务的承担做了越来越细致的深化规定。而对共同财产,尤其是不动产的所有权规定,触动了民众的关注。司法解释的变化,对如何保护有产者的利益,较大限度防止一方已有的家庭资产在婚姻里转化为共同财产,尤其是对不动产、股权等利益规定得更加细致,这个是目前我国婚姻法十分明显的趋势。因此,我们民俗中,普遍以男方提供房子为主,法律出现了保护个人所有而不是夫妻共有的趋势,当然会引起了社会上女性的广泛的诟病,并引发了更多女性在婚前,理直气壮地向男方索要高额彩礼和暗自准备好自己的房产。 
《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作者:刘升律师/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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