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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新闻教给我们的法律常识,你应该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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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 17:4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有三条社会新闻引人关注:一是某运动员用某女星私密视频抵债事件,二是重庆姐弟坠亡案二审开庭,三是翟欣欣案一审宣判。三个新闻中,受害者既有女方也有男方,被侵害的权利既有人身权也有财产权,但共通点都是源自婚恋期间的“遇人不淑”。因此,笔者作为婚家律师,是看在眼里、急在心上,迫不及待地要与大家“唠叨”几句: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恋爱期间要甜蜜,也要秘密
说起恋爱阶段,满屏都升起粉红泡泡,这个阶段的美好和甜蜜是不言而喻的,也是人生的重要阶段。但恋爱毕竟不同于结婚,正常来说尚在考察对方是否适合结婚的一个阶段,因此这个阶段,我们还是要保持适当的清醒,包括注重个人及家人的隐私保护、自己工作或经营的商业秘密保护、就对方的财务和健康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等,避免盲目入坑。如果最终不得不分手的,应当理智对待,对分手前的债权债务、影像资料、账户密码或者遗留的财物、信息进行全面的回忆或清理,尽量不给自己埋下后患。在上述三个新闻中,至少有两条新闻中,都是因为一方对另一方隐私信息的不当利用而造成的悲剧,让原本一场浪漫的恋爱最终化为泡影。因此,如果在两人分开时不确定某一敏感物品或信息的留下会不会给未来的自己带来麻烦,建议立即咨询专业人士,切忌心存侥幸。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婚姻期间要互赠,也要互爱
这句唠叨如要换成法言法语,就是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且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因此夫妻之间,从法律上并不支持某一方单方付出,另一方单方索取的生活方式,互相尊重和扶养是法定义务。在翟欣欣一案中,从目前披露的事实来看,无论是双方婚前还是婚后,男方一直向女方大量赠与财物,希望维持感情、共同生活,但却最终因为女方的胁迫而导致自杀。站在旁观者的角度看来,男方当时如果明白婚姻不单是靠金钱维系,一方如果利用自己的感情优势地位与手段,强迫另一方将财产转移给自己,这不仅在道德层面要作负面评价,也是违背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义务,这样的赠与合同完全能够依法撤销。所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需要在金钱方面委曲求全,如果对方的索取超出自己的合理承受范围,或者对方一味索取却未履行过婚内的基本义务,无论双方是在婚内婚外,都可依法维权。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三、分手之后要利己,也要利他
上述三个新闻中,都存在男女双方最终分开的情节,无论是恋爱后分手,还是结婚后离婚,客观上都是个人选择,本身无可厚非。但是,两人分开后可能存在相互保密、子女抚养、金钱补偿等事项的争议,对于这些争议的解决,笔者建议两个原则——“平等协商”和“便于履行”。强调“平等协商”,是因为两人分手之后的争议毕竟不同于一般的商事谈判,除了利益之外,也多少还有感情因素,非特殊情况,两人真没必要在分手时撕破脸,一是加重对彼此或者其他家人感情的伤害,二是防止因为不平等的压迫造成对方作出极端行为,三是平等协商也是促进双方能快速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便于履行”原则是双方对后续事项的约定,既不能过于宽泛,也不能过于繁琐,特别是一方不可能或不适合办理的事项,则不宜约定,否则即便约定也可能被撤销或被认定无效。同时,如果约定后在履行过程中发现一方不适宜继续履行的,比如出现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或者出现在订立协议时无法预估的情形的,另一方可与对方协商变更或申请法院变更协议约定,防止协议落空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分手后双方不应把彼此当作敌人,就算不能白头到老,也应当善始善终,为自己留一条后路,也别让他人无路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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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5 07:48: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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